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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11 21:49:55审核编辑:本站小编字数:3322字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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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培养、锻炼、监督和管理,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激发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活力,优化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结构,增强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促进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财政部等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第三条(一)、第三条(二)、第九条、第十二条,《X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X〔X〕X号)和《X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及后备干部的交流轮岗工作,主要包括:集团公司总助及部门正、副职,集团外派专职董事;直管二级、三级企业领导班子及部门正、副职;其他参照集团中层管理的人员;集团公司确定的后备干部等。直管二级、三级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交流轮岗管理办法,开展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管理工作,并接受集团党群工作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交流原则:

(一)坚持人才培养与工作需要相结合

(二)坚持发挥特长与量才适用相结合

(三)坚持组织选派与个人申请相结合

(四)坚持统一组织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集团各相关部门和下属公司职责分工如下:

(一)集(......此处隐藏了2238字,下载文档可见全文......)通过正常渠道表达个人意愿。对组织已经做出的交流决定,坚决服从,无特殊情况应当在接到交流通知后及时到新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可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四)中层管理人员调离时,按有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不得随带原单位公共物品及固定资产;中层管理人员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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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与问责

第十三条监督方式

(一)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在每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进行,法律事务部和党群工作部对照本办法标准,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并根据问责标准进行问责;日常监督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法律事务部和党群工作部对日常工作履行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管理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问责。

(二)法律事务部和党群工作部收集投诉意见,跟踪查实后,根据问责标准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集团相关部门违反办法有关规定或履职不到位,每次每项扣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当期绩效考核得分0.5分。

第十五条集团党群工作部对下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下属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管理重要记录进行一次抽查,下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每次每项扣企业当期考核0.5分。

第十六条实行连带问责制,责任岗位的协同监控岗对工作违规和履职不到位承担减半的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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