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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商务谈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2-28 21:02:28审核编辑:本站小编字数:7917字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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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在工程、服务、物资等采购过程中的商务谈判行为,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工程监督、技术服务、工程建设及管理咨询、后勤服务外包、物资采购等各类项目原则上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商务谈判;对项目费用金额较低、且时间紧急、项目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关系较简单的项目可行申请询比价或其他方式进行选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商务谈判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三章 商务谈判的方式

第四条商务谈判方式分竞争性谈判和独家谈判两种。

(一)竞争性谈判指项目商务谈判发起单位直接与三家以上独立谈判人进行的谈判活动,或因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工程项目只有两家独立谈判人参加的谈判活动。

(二)独家谈判是指项目商务谈判发起单位以谈判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谈判人。

第五条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商务谈判项目原则应采

取竞争性谈判选商。独家谈判选商只限于服务单位为系统内单位和只有1个固定谈判对象的项目。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邀请谈判人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

第六条招标投标流标项目转商务谈判的审批由原项目招标批准单位或上级项目商务谈判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 商务谈判的管理

第七条 商务谈判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运作的方式。公司项目部项目商务谈判管理由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办公室、专业(......此处隐藏了7123字,下载文档可见全文......):项目部的商务谈判管理制度、谈判文件范本、商务谈判项目审批表、商务谈判结果通知书的格式样本等。

(2)各部室应及时获取和使用经营管理部发布的有关商务谈判规章制度,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与考核

(一)在商务谈判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通报批评。

(二)对于谈判单位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三)未严格执行本规定谈判工作程序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谈判单位,对潜在谈判单位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谈判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谈判,或者限制谈判单位之间竞争的。

(五)泄露造价信息,索贿受贿的。

(六)与谈判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包括未经批准默许选定单位私自变更施工队伍的单位),搞不正当竞争的。

(七)谈判过程中有失公平的。

(八)无故拒绝与选定单位签订合同的。

(九)对于谈判单位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退出谈判,已确定为选定单位的谈判无效。情节严重的,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

(十)隐瞒、虚报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一)谈判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的。

(十二)谈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贿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务谈判活动的。

(十三)与谈判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搞不正当竞争的。

(十四)私自变更施工队伍的。

(十五)无故拒绝与主办单位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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