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依法依规治企,加强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控管理,规范员工履职行为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中层正职及以下员工(以下统称员工),包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理。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管理中心、公司及其所属子(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员工依法依规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员工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凡符合《xx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第12条规定的六种容错情形和条件的或《xx集团关于建立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六种条件的,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于责任追究。
第五条履职追责问责处理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惩治结合的原则;(二)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此处隐藏了2231字,下载文档可见全文......)级、岗位、薪酬、
劳动合同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九条员工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
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称聘任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除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用人单位应当先征求工会意
见,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并依法依规追回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受到开除处分处理的员工,五年内不得重新在集团所辖范围内工作。
第二十一条违规违纪有二人及以上共同责任人受到处分,
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规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